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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二老以儿子名字买房,儿媳有份吗?

发表于2015-11-06
标签:不动产登记 房屋登记 过户手续 不动产 所有权人 

两位年已六旬的老人委托儿子代办购房事宜,并约定购房协议及房产证都写儿子的名字,待自己“百年之后”房屋直接归儿子所有。岂料,儿子中年过世,儿媳认为该房屋属于丈夫的遗产,拒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。老人无奈,便向宏力律师们求助,律师建议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儿媳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确认房屋的所有权,并要求儿媳协助过户。

一、案件简介

两位年过六旬的老人李大爷、李大妈于2008年购买一套商品房,因为自己年纪大、腿脚不方便,对购房的程序、流程比较生疏,便委托自己的儿子李某希代为购买,房款及税款都由老两口自己付。当时,李大爷夫妻俩与李某希小两口口头约定,买房协议和房产证都写李某希的名字,房屋产权归李大爷夫妻所有,待李大爷他俩百年之后,房屋直接归李某希所有。李某希将购房事宜办妥后,李大爷老两口便搬进该楼房一起居住,房屋登记所有人为李某希。

但2013年初,正当壮年的李某希因为一场大病突然去世。李大爷与李大妈在整理家庭财产时,突然想起房屋登记在死去的儿子名下,便想将其变更为自己的名字。但是,儿媳却认为该房屋既然登记在丈夫名下就应该有其一部分份额,作为遗产自己有权利继承,因此不予配合,即使配合,老两口也应给付一定的补偿款。无奈之下,老两口便委托正觉律师将儿媳诉至法院。

二、宏力律师代理意见

《物权法》第十六条规定:“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。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。”第十七条规定:“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。……”宏力律师认为,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,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,与实际权利状况并不一定完全吻合。在本案中,李氏夫妇因行动不便委托儿子进行购房事宜,虽然口头约定买房协议和房产证写其儿子的名字,房屋产权归李大爷夫妻所有,根据合同法的规定,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,双方均应受此约束。李氏夫妇亦有相关证据证明其支付购房款和税费,儿媳也承认房屋确实是李大爷与李大妈出资购买,但登记在李某希名下,二老为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。但儿媳要求二老应付补偿款的要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,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儿媳的要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。

三、律师代理结果

法院经审理认为,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。但登记的所有权人与实际的所有权人不一致的,实际的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。本案中所争议的房屋为二原告实际购买,故二原告应为实际的所有权人,其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其所有,法院予以支持。鉴于涉诉房屋登记在李某希名下,而李某希因病去世,其继承人仅有二原告与被告,故被告应当协助二原告办理房屋变更过户手续。因该房屋并不是李某希的遗产,而是二原告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,故被告要求二原告给予自己补偿款的请求,缺乏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的相关规定,法院判决登记在李某希名下的商品房为原告李大爷、李大妈所有;儿媳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两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。

发表于2015-11-12

这事乱糟的

发表于2015-11-20

一般难以得到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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